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探析——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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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兆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探析——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9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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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兆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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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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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即违约造成损害的严重性(客观标准),违约造成损害的可预见性(主观标准)。根本违约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构成根本违约,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我国《合同法》吸纳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制度的理念,并在立法上加以创新和完善,但实践证明,我国《合同法》在解除合同的条件等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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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本违约 救济措施 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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