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块复议利弊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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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志勇.条块复议利弊谈[J].新疆人大(汉文),19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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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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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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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构的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凡是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法规,都有申请复议的规定。行政复议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又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将复议作为前置,即只有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是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诉讼。初步查阅至1994年底我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或批准的19件地方性法规,采取复议前置的有7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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