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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采物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与武钦殿法官商榷
引用本文:刘耀东,尹伟民.我国现行法采物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与武钦殿法官商榷[J].青年论坛,2008(2):112-115.
作者姓名:刘耀东  尹伟民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连116026
摘    要:我国现行法采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而且为债权形式主义,已为学界的通说。《物权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形式主义。不管是债权意思主义抑或物权意思主义皆非我国现行法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意思主义只是学者为了理论上的自圆其说而由交付等形式中的强加杜撰,绝非现实的客观存在。

关 键 词:物权意思主义  形式主义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文章编号:1008-7605(2008)02-0112-04
修稿时间:200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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