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被告资格辨析 |
| |
引用本文: | 杨小军.行政被告资格辨析[J].法商研究,2003(6). |
| |
作者姓名: | 杨小军 |
| |
作者单位: |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教授,北京100089 |
| |
摘 要: | 确定行政被告的正确标准应当是行为主体标准 ,而不是现行法律和理论通说主张的“行政主体资格说”。行为主体标准 ,是一个简单标准、事实标准、程序标准、直接标准和可选择标准。它是由行政权的代表性、利害关系因素、行政救济责任内容要求以及简易便民原则所决定的 ,因而能够克服“行政主体资格说”存在的标准混淆、套用民事理论、复杂不便民、限制救济范围的扩大、逻辑上自相矛盾等天然缺陷。
|
关 键 词: | 行政被告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说 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职权主体 行政责任主体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