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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被告资格辨析
引用本文:杨小军.行政被告资格辨析[J].法商研究,2003(6).
作者姓名:杨小军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教授,北京100089
摘    要:确定行政被告的正确标准应当是行为主体标准 ,而不是现行法律和理论通说主张的“行政主体资格说”。行为主体标准 ,是一个简单标准、事实标准、程序标准、直接标准和可选择标准。它是由行政权的代表性、利害关系因素、行政救济责任内容要求以及简易便民原则所决定的 ,因而能够克服“行政主体资格说”存在的标准混淆、套用民事理论、复杂不便民、限制救济范围的扩大、逻辑上自相矛盾等天然缺陷。

关 键 词:行政被告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说  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职权主体  行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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