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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中被害人承诺之司法功能
引用本文:敦宁.拐卖妇女罪中被害人承诺之司法功能[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1(3).
作者姓名:敦宁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基金项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志祥教授主持的201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研"
摘    要: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又可称为被害人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表示的承诺或同意.根据被害人对其承诺放弃的自身法益是否具有处分权,被害人承诺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司法功能,即排除犯罪性的功能与对侵害人从宽处罚的功能.就拐卖妇女罪中的被害人承诺而言,其实质内容是被害妇女同意或主动要求他人将自己拐卖.由于拐卖妇女罪的客体是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而被害人对这一法益并不享有处分权,所以拐卖妇女罪中的被害人承诺只具有对拐卖人从宽处罚的功能.这一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实现方式,即对拐卖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关 键 词:被害人承诺  拐卖妇女罪  司法功能  酌定情节  特殊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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