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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执行立法的改革及完善
引用本文:于同治.试论刑事执行立法的改革及完善[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2):31-33.
作者姓名:于同治
作者单位:于同治(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100088)
摘    要:一个国家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应由实体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和执行性的刑事执行法组成.在调整同犯罪作斗争的刑事法律活动中,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求证方法和步骤,刑事执行法则规定将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付诸实施的内容.它们作为相互紧密配合又各自独立存在的刑事基本法律,是构成国家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支柱1].如果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具有各自系统完备的法典,那么刑事执行法也应有系统完备的法典.因此,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刑事执行立法,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关 键 词:刑事执行  立法改革  完善
文章编号:1008-8393-(2001)02-0031-03
修稿时间: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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