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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
摘    要: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本办法办理。第二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医疗费用,仍按公费医疗制度办理。第三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下列规定,由所在工作机关逐月发给。(一)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头一个月工资照发,从第二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标准工资加所在地物价津贴,下同)的百分之七十;满两年、不满五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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