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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学习新宪法的一些体会
引用本文:程筱鹤 ,张贵成.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学习新宪法的一些体会[J].政法论坛,1982(4).
作者姓名:程筱鹤  张贵成
摘    要:新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确认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要求。新宪法发展了这一被历届宪法所确认的原则,对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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