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驳所谓我国刑法是封建专制的重刑主义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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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常纶.论我国刑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驳所谓我国刑法是封建专制的重刑主义的观点[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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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常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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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四项基本原则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实现其他三项基本原则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保证。通过这次首都发生的政治动乱和反革命暴乱进行思索,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国刑法第2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充分表明我国刑法是惩罚、改造犯罪分子的武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但是,坚持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否定社会主义民主,污蔑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独裁”、“专制”,鼓吹以多党制和全盘西化来取代,有的宣称今天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已不复存在;有的主张以“人民民主参政”取代人民民主专政。刑法学界则出现所谓我国刑法是封建专制的重刑主义的观点。对这些言论和观点,我们必须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的科学的有说服力的批判,澄清理论上的大是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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