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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引用本文:郑文雅,张如曦.旅游服务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J].人民司法,2008(24).
作者姓名:郑文雅  张如曦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原告:吴文景。原告:张恺逸。原告:吴彩娟。被告: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姆林公司)。被告:厦门市康健旅行社(以下简称康健旅行社)。原告吴文景系受害人张渊之妻,张恺逸系张渊之女,吴彩娟系张渊之母。被告牛姆林公司开发的牛姆林生态旅游区系国家4A级旅游区。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

关 键 词:福建省  旅行社  导游服务  生态旅游区  马尾松  被告  安全保障义务  服务机构  牛姆林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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