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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宝概念研究两题
作者单位:;1.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    要:来自西方的财宝概念与我国本土的埋藏物概念一度契合,所以,最初把财宝翻译为埋藏物是正确的。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财宝的概念在客体的范围上、在客体的存在空间上、在客体的古旧度上、在有无所有权前手上,都与埋藏物的概念不同。"财宝"的外延大于"埋藏物",所以,我国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放弃埋藏物的概念,改采财宝的概念。此外,财宝可分为严格财宝和非严格财宝,后者严格说来是遗忘物,我国立法区分了两者,但我国物权法理论尚未做到这一点,所以,我国学者并不认为严格财宝是无主物,由此发生了不必要地无限寻找藏宝者的继承人的错误判例,因此,要把财宝与遗忘物区分开来。进而应更新我国物权法理论中的财宝构成要件理论,增加"古旧"的要件,把20年作为古旧的标准。并建立准财宝的概念涵盖新的被发现物。

关 键 词:财宝  埋藏物  严格财宝  非严格财宝  遗忘物

On the Concept of Treasur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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