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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摘    要: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 1999]10号 )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1998]2 13号 )精神 ,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 (包括全国人大机关 ,全国政协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 ,各人民团体。下同 )及事业、企业单位 ,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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