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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者责任中执行工作任务的认定——兼评《民法典》1191条
引用本文:陈洪娇.论用人者责任中执行工作任务的认定——兼评《民法典》1191条[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2):60-65.
作者姓名:陈洪娇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
基金项目:洛阳师范学院2019年民商法学重点学科项目(190122416016);
摘    要:执行工作任务认定的司法实践存在《民法典》1191条,“因执行工作任务”的表述易致用人者上诉率高、被使用者行为与工作是否存在关联性的认定标准混乱、裁判说理偏离法条真意、向“关系”的认定逃逸问题。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执行工作任务认定的理论难题,即作为理论通说的客观说裁判说理效果有限,同时认定被使用人行为内容与工作之间存在内在关联性的理论争议不断。将《民法典》1191条“因执行工作任务”表述为“因不当执行工作任务”,增加“不当”二字,运用“四要素全无”标准或“核心要素无”标准,从反面认定执行工作任务,或将可能促进执行工作任务认定的基本理论、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协调发展。

关 键 词:用人者责任  执行工作任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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