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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容留卖淫罪、容留吸毒罪的“容留”
引用本文:吴仁碧.论容留卖淫罪、容留吸毒罪的“容留”[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6):50-56.
作者姓名:吴仁碧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    要:容留卖淫罪、容留吸毒罪的"容留"指为卖淫、吸毒者提供行为场所,不包括提供其他便利行为。提供场所后才明知场所使用者有卖淫、吸毒活动不制止或不中止提供场所是否构成容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场所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有权控制且能控制。共同控制人在共同控制的场所中卖淫或吸毒,其他共同控制人知情不制止、甚至为其放风报信不构成容留,明知场所的共同控制人容留卖淫或吸毒不制止,只有在行为人事先知情事中不制止才构成容留共犯。

关 键 词:容留  容留场所  场所共同控制人容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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