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取“遗忘物”法律性质研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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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庸鲁.拾取“遗忘物”法律性质研判[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28(6):8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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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庸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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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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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遗忘物不同于遗失物,对它的认定不以限定于特定场所或有效管理场所为前提,且特定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也无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控制和占有仍应坚持具体、现实的占有意识和事实;若持有人在公共场所对财物不能实施有效占有,财物则有可能被认定为遗忘物。当然,有必要通过归纳遗忘物认定的标准以对办案形成具体指引,同时贯穿刑法谦抑和宽容之理念、坚持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并最终接受社会一般观念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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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忘物 遗失物 安全保障义务 有效占有 判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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