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及其界限——以业余足球中的伤害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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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健,赵亚坤.社会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及其界限——以业余足球中的伤害为例[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28(6):7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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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健 赵亚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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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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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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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体育中有正当的行为,其正当化的根据是社会相当性理论。由于社会体育中的伤害行为具有通常性和不可避免性,同时从历史形成的规范角度来考察,可以发现随着足球运动的发展,理论界倾向于将社会体育中的伤害行为做正当化处理,因此社会相当性理论可以作为社会体育中的伤害行为正当化的根据。社会体育中也有明显地超出了社会相当性应该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行为。对社会体育中正当的行为需要时间、手段、目的、体育规则以及伤害结果等方面的限制,而不具有这些限制的行为因为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有刑法介入的必要而应被认定为犯罪,受到刑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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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体育 赛场暴力 社会相当性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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