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族法学的地位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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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宗金.试论民族法学的地位和作用[J].贵州民族研究,19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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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宗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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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侗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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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国家基本法之一,在它颁布实施以来,已经提出了一系列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因此,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民族法学作为部门法学,无疑是其中具有最大特色的独立部门学科。目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都纳入法制轨道,民族法学亦应纳入法学部门法学的研究轨道之中。 “民族法学”一词,是笔者的倡试。为何不叫“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或“自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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