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国产品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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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静,李爱国.简论法国产品责任法[J].中外法学,1998(5):11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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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静 李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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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法官学院
(刘静),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李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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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法国一直没有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其契约和侵权的两种形式的产品责任都集中规定在法国民法典中。作为欧共体成员国,在实施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之前,法国在把契约和侵权行为的各项原则统一化地适用于产品责任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远在欧洲其他国家之上。而为实施指令,法国通过修改民法典,将产品责任作为民法典第三编侵权中的内容加以规定,以与指令内容相协调。然而这种实施指令的结果并非十分乐观,某种程度上讲,它可能等于降低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标准,而使法国消费者成为实施指令的国家中唯一输掉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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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品责任法 立法草案 《法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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