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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着手实行罪犯的一点认识
引用本文:李辉球 ,雷雨霆.对已经着手实行罪犯的一点认识[J].法学,1983(7).
作者姓名:李辉球  雷雨霆
摘    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预备的主要标志,但是,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却是审判实践中常常争论的问题。由于认识不一致,结论就不同,由此导致量刑的差异。因此,搞清这一问题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是有意义的。请看一个实例:被告人谢某想抢劫某单位出纳员张某所携巨款。他用跟踪的办法摸清了张往返于单位与银行之间的时间规律和路线,熟悉了地形,并买下了一把刀,后他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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