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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绑架勒索罪
引用本文:徐东晖,潘家永.试论绑架勒索罪[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3).
作者姓名:徐东晖  潘家永
作者单位:安徽省司法学校,安徽省司法学校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等刑事法律中有关拐卖人口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并增设了一些新罪名。本文试对《决定》中增设的绑架勒索罪的有关问题作些论述。一、绑架勒索罪的构成特征绑架勒索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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