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行为不能同时适用新旧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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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有福.一个行为不能同时适用新旧刑法[J].人民检察,19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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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有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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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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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新刑法实施前的犯罪行为,依照新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可能出现两种特殊情况:①依照“从旧原则”适用旧刑法时,如果其具有的法定情节新刑法的规定更轻,如入户抢劫或在交通工具上抢劫后投案自首,依抢劫罪行应适用旧刑法,但新刑法对自首的从轻度更宽;②由于新刑法处刑较轻,根据“从轻原则”适用新刑法,同时具有的法定情节依照新刑法的规定却较旧刑法为重,如刑满释放后四年内犯贪污罪,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处刑较旧刑法要轻,但依照新刑法应以累犯论,而按旧刑法不构成累犯。由于对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确立的“从旧兼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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