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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
引用本文:徐海燕,冯建生.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J].法学论坛,2016(5):72-79.
作者姓名:徐海燕  冯建生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基金项目: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摘    要:农村土地以信托方式流转时,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农户,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属于自益型信托.依“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设计,具有身份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保留在农民手中,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进行流转,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设立后,土地经营权要移转给作为受托人的土地信托公司,由其以自己名义进行控制和处分.为保护农户的利益、并兼顾信托公司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第三人的利益,应通过信托登记公示信托财产.同时,信托公司有义务依信托之目的而管理信托事务.

关 键 词:农地信托流转  农地信托客体  土地经营权  信托登记  信义义务

The Legal Structure of Transfer of Trust on Farm-Land Management Righ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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