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刑法学视野中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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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建军.规范刑法学视野中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J].法学论坛,2016(3):7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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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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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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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研究》(12XFX014)的部分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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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哪些人员属于规范刑法学视野中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关乎对其职务行为的刑法评价.如果将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某一成员认定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那么,他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所管理、经手的款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可定性为贪污罪、受贿罪或挪用公款罪,否则,就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外延问题上,理论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在界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农村治理结构的现实情况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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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贪污贿赂罪 从事公务 身份犯 |
A Perspective From Norm Criminal Law About Rural Organizations Staf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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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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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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