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规范刑法学视野中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引用本文:张建军.规范刑法学视野中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J].法学论坛,2016(3):72-79.
作者姓名:张建军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研究》(12XFX014)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哪些人员属于规范刑法学视野中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关乎对其职务行为的刑法评价.如果将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某一成员认定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那么,他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所管理、经手的款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可定性为贪污罪、受贿罪或挪用公款罪,否则,就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外延问题上,理论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在界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农村治理结构的现实情况加以确定.

关 键 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贪污贿赂罪  从事公务  身份犯

A Perspective From Norm Criminal Law About Rural Organizations Staff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