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零负团费”问题法律规制再检审——兼论《旅游法》适用中的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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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惠静.旅游“零负团费”问题法律规制再检审——兼论《旅游法》适用中的新问题[J].法学杂志,2016(7):7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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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惠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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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 北京10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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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为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PYZZ090504001243)、北京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BLS(2015)B013]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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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零负团费”是一种扰乱旅游市场、侵害旅游者利益的经营方式.我国通过一般法律、旅游专门法以及地方法规和规定等三个层面对它进行规制,其中《旅游法》是最重要的规制手段.然而,该法实施以来,治理效果并不显著.由于现行法存在漏洞、新旧法衔接断层等原因,“零负团费”以更加隐蔽的形式运行,强制旅游者购物等现象还大量存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旅游法》中规制“零负团费”的思路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允许旅行社指定旅游购物场所但限制购物次数、细化包价旅游合同必要条款、旅行社先行赔付责任制度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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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零负团费 旅游法 规制 |
A Rereading of Governance of Operating by Zero and Negative Expense:Some Views about Application of Tourism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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