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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民事主体:无责任能力团体
引用本文:王洪平.论第三民事主体:无责任能力团体[J].法学杂志,2016(12):23-34.
作者姓名:王洪平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在自然人、法人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民事主体”.“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等名称都不适于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名称.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客观的财产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主观辨识能力无关.从第三民事主体无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看,称之为“无责任能力团体”更为恰适.无责任能力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却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自己的名称,并以团体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活动,在法律无除外规定的情况下,由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团体,即为无责任能力团体.

关 键 词:第三民事主体  民事责任能力  无责任能力团体

On the Third Civil Subject: Irresponsible Group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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