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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变迁实现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引用本文:吴家清,李晓波.中国宪法变迁实现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法学论坛,2016(3):15-24.
作者姓名:吴家清  李晓波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宪法价值评价研究》(14BFX026)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宪法价值实现研究》(12YJA82008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国宪法的变化形态主要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形式主义宪法稳定观意义上的宪法修改,另一种是实质主义宪法稳定观意义上的宪法变迁.宪法变迁作为一种重要的宪法变化形态,主要是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实践形式广泛存在的,它对中国改革实践发挥了特定的实效性.也真正因为如此,导致作为主要宪法变迁实现机制的宪法解释处于非典型的地位,这种单一的以政党政治形式主导的“单一化”宪法变迁实现机制,并不能满足“改革宪法”时代人民对宪法的规范性需要,这就为从基本权利体系、宪法修改程序、宪法解释和多元的宪法变迁实现机制等角度完善中国宪法变迁实现机制提供了空间.

关 键 词:宪法修改  宪法变迁  实现机制  中国共产党

The Problems and Perfection of the Realization Mechanism of Constitutional Changing in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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