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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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波.再论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J].仲裁与法律,2005(4):66-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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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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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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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这种合同通常是在买卖合同之后签订的,是卖方向买方交货的一种手段。提单是最古老的运输单证,其内容涵盖了运输合同双方的情况、货物及其他的运输条款,不仅被当做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还被当做货物的收据。不仅如此,提单作为最古老的商业单证,早已被法律和商业惯例确认为物权凭证,这意味着它们能够代表货物并使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使得卖方能够通过出卖单证来出售在途货物。物权凭证能确保买方在船到目的港时获得货物的交付。另一方面,物权凭证使得卖方在支付货款之前可以保留对货物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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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凭证 凭证功能 提单 海上货物运输 运输合同 买卖合同 运输单证 商业单证 商业惯例 在途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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