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初探
引用本文:赵万一 ,冯建妹.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初探[J].河北法学,1987(5).
作者姓名:赵万一  冯建妹
摘    要:一、诉讼时效的性质 我们认为,诉讼时效并非是一种单纯的消灭时效,而是兼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双重性质。即是说从权利人角度而言它是消灭时效,从义务人(占有人)角度而言,它则是一种取得时效。 人们之所以竭力否认将取得时效包括在诉讼时效之内,其理由不外有二:其一是,取得时效的规定有违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容易助长人们占有他人财产或公共财产的不正当欲望;其二是我国《通则》中未对取得时效作出明确规定。这两点实难成立。撇开取得时效所适用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这一立足点姑且不论,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一般都要求对他人财产公开善意的占有,且要持续经过一定期限。这不但不会引起鼓励人们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消极后果,而且还有利于促使不太稳定的经济关系趋于正常化。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