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案件在补充侦查期间法院不应开展证据核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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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林 张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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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646200 2.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64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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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这就产生了这样的司法问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建议,同意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人民法院能否依照职权核实证据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期间,不宜、不应调查核实证据,理由如下:一、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使案件回流于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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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法院 证据核实 延期审理 侦查期间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法律适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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