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关联行为的刑法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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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山.自杀关联行为的刑法应对[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3):7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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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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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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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重点项目“身份犯与共同犯罪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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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杀是自我决定与直接支配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并不侵犯生命权。自杀关联行为是加功自杀的行为,自杀关联行为虽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却侵害了社会的整体性利益与家人的精神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理解处罚自杀关联行为的立法或者实践。由于没有直接或间接支配他人的死亡,自杀关联行为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正犯;由于否认"没有正犯的共犯",自杀关联行为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由于原则上自杀关联行为并未创设生命权受侵害的危险,自杀关联行为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犯。必须创设自杀关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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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杀 自杀关联行为 生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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