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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作为定罪条件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
引用本文:肖福林.前科作为定罪条件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J].人民司法,2015(2):28-29.
作者姓名:肖福林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前科在作为定罪条件后不能再作为本次犯罪的量刑情节,否则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同时,因行为人的后一行为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不属累犯。口案号一审:(2014)龙刑初字第21号二审:(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83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常峰。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

关 键 词:量刑情节  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  从重处罚  敲诈勒索罪  刑事处罚  抢夺罪  评价原则  定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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