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制度探究——不动产登记簿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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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广新.不动产登记制度探究——不动产登记簿为中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4):9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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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广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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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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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它不仅是公示、证明不动产物权的主要手段,而且是公信力与推定力制度的构造基础。就《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言,为克服第一百零六条在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上的局限性,应把第十六条第一款解释为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规定;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应通过类推解释方法扩大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异议登记的适用范围;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簿的信用,应严格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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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 公信力 推定力 不动产权属证书 异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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