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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探究——不动产登记簿为中心
引用本文:朱广新.不动产登记制度探究——不动产登记簿为中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4):91-98.
作者姓名:朱广新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它不仅是公示、证明不动产物权的主要手段,而且是公信力与推定力制度的构造基础。就《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言,为克服第一百零六条在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上的局限性,应把第十六条第一款解释为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规定;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应通过类推解释方法扩大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异议登记的适用范围;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簿的信用,应严格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  公信力  推定力  不动产权属证书  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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