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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警检关系
引用本文:王超,朱立恒.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警检关系[J].中国检察官,2006(11):41-44.
作者姓名:王超  朱立恒
作者单位: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
2.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100088
摘    要:由于警检机关所从事的诉讼活动具有本质上的统一性和目标上的一致性,因此,无论是在刑事审判前还是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警检机关都应当形成一种命运共同体关系。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警检机关的合作关系主要体现在警察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方面。在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警察以各种侦查笔录或者情况说明代替其出庭作证,以及警察补充侦查的一贯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应当予以重构。

关 键 词:警检关系  命运共同体  刑事审判程序  警察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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