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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肖国耀,陈增宝.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司法认定[J].人民司法,2012(2):11-14.
作者姓名:肖国耀  陈增宝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通过亲友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不影响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以口头方式发布、传播集资信息,以达到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目的,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本质特征;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只对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性处罚。对于之前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关犯罪处理,并实行数罪并罚。

关 键 词: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占有  被告人  集资诈骗罪  行为人  社会公众  集资犯罪  数罪并罚  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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