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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诉法中规定的申请再审的两点理解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文中申请再审法院的理解上存在着诸多分歧,笔者仅就此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关于对原审法院的理解。有人认为这里的原审法院即指一审法院。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原审法院是相对于二审法院而言的,原审法院从字面意义上讲即为开始审判的法院。第二,“原审法院”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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