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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中的缓刑适用
引用本文:郭丰利,黄昶生.论污染环境罪中的缓刑适用[J].人民论坛,2012(20):89-91.
作者姓名:郭丰利  黄昶生
作者单位:青岛滨海学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污染环境罪扩大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入罪范围,取消了犯罪构成结果要件,操作性增强。污染环境罪放宽了罪状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使刑法的介入得以提前,有利于提高其实际打击能力和威慑力。本罪最宜适用缓刑方式,让罪犯自己去消除污染后果,可有效发挥刑罚功能,使社会成本最小化,有利于恢复环境,提高本罪的应用性,弥补刑罚方式陈旧的缺憾。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刑罚执行  缓刑  社会成本  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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