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环境罪中的缓刑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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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丰利,黄昶生.论污染环境罪中的缓刑适用[J].人民论坛,2012(20):8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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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丰利 黄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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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滨海学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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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污染环境罪扩大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入罪范围,取消了犯罪构成结果要件,操作性增强。污染环境罪放宽了罪状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使刑法的介入得以提前,有利于提高其实际打击能力和威慑力。本罪最宜适用缓刑方式,让罪犯自己去消除污染后果,可有效发挥刑罚功能,使社会成本最小化,有利于恢复环境,提高本罪的应用性,弥补刑罚方式陈旧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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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污染环境罪 刑罚执行 缓刑 社会成本 最小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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