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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虚伪表示制度探微
引用本文:王秀萍.单独虚伪表示制度探微[J].法制与社会,2010(18):35-36.
作者姓名:王秀萍
作者单位:新乡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摘    要:单独虚伪表示是民法上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产物。单独虚伪表示不应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相对人明知的,该意思表示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文认为它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而我国现行民法并未规定该制度,不利于意思表示制度的完善,建议在民法总则中规定这一制度。

关 键 词:单独虚伪表示  意思表示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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