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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客体——动产
引用本文:王进.用益物权客体——动产[J].法制与社会,2008(9).
作者姓名:王进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    要:中国传统民法中用益物权的客体仅仅限于不动产,或者是更为狭窄的土地的范畴;恰恰相反,纵观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史,从罗马法起,用益物权的客体就是相当宽泛的,包括了不动产和动产,还有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供支配的财富的形式不断更新丰富,相应的以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利用为己任的用益物权也应该不断发展。

关 键 词:用益物权  客体  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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