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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之差异
引用本文:郭兴中,时永才,冯建平.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之差异[J].法学,1995(7).
作者姓名:郭兴中  时永才  冯建平
作者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兴中,时永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冯建平)
摘    要:一是协商程序是否为必经程序不同。在行政赔偿中,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求 偿,但依法也可以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协商程序并非必经程序;而在刑事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必须首先向刑事赔偿义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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