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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窗外
摘    要:广东:人大发出法律监督书自1994年2月《广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把"发出法律监督书"列为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形式以来,目前广东省已有1/3的市、县人大常委会,使用了这一监督形式。根据《条例》的规定,省、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不设区的市、县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认为本级"一府两院"以及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的行为,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建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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