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解雇之临时救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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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勇.论不当解雇之临时救济措施[J].法学评论,2015(3):173-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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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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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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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解雇行为具有形成效力,雇主的解雇决定送达劳动者即发生消灭劳动关系的后果。劳动关系的属性使得不当解雇的事后救济往往无法完全补偿劳动者的损失。建立不当解雇之临时救济措施,有条件限制解雇行为的形成效力是现代国家的普遍作法。我国现行法律不仅未在实体法中规定解雇争议期间劳动者的工作权,也未在程序法中设置相应的保全措施,使得劳动者在司法救济期间的相关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赋予部分劳动者在解雇争议处理期间享有继续工作的权利,以及建立行为保全措施,构建不当解雇之临时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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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解雇争议 临时保护 继续工作 行为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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