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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
引用本文:董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2):114-122.
作者姓名:董坤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北京,100040
摘    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归罪性提问、不得采用强迫性讯问手段、强迫供述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做出不利评价或推论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将其放在了证据章节中,限制了其原则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其精神在整个刑诉法中的贯彻和影响。要更好地推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应将其放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的基本原则章节中,确立其原则性地位,并为其规定合理的例外情形。

关 键 词:强迫  自证其罪  原则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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