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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政策: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二重区分——以20个公检法争议案件为切入
引用本文:关振海.规范与政策: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二重区分——以20个公检法争议案件为切入[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1):87-94.
作者姓名:关振海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40
基金项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摘    要: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文章以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近三年办理20个争议案件为标本,从中提炼四种司法考量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规范分析和政策解读。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流氓动机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事出有因"的"因"应解释为"一般人认为合理的理由"。殴打对象是否特定与随意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在公共场所外殴打他人的,同样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从政策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的观点不能成立,其在刑法体系中应处于与故意伤害罪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定刑方面,区分二者应根据罪刑均衡原则和全面评价的原则综合考虑。在认定"随意"的证据不充分时或者穷尽上述标准仍不能区分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关 键 词:规范分析  政策解读  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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