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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死刑适用标准探疑
引用本文:左坚卫.共同犯罪案件死刑适用标准探疑[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2):79-85.
作者姓名:左坚卫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事司法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挑战与应对”(项目号:11BFX1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应当在兼顾报应与功利,并且由报应限制功利的框架下,确定共同犯罪案件死刑适用的总量标准。在最主要的主犯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从轻处罚,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不能因此而对本来只需判处死缓的次要主犯提升刑罚,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较轻的罪行因体现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可以影响到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死刑适用。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死刑适用标准  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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