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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
引用本文:朱克晶,余方杰.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J].理论与当代,2005(4):33-34.
作者姓名:朱克晶  余方杰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2002级研究生 (朱克晶),贵州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2002级研究生(余方杰)
摘    要: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该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该法条来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较窄,仅限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适用,而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则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为加强对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抚慰受害人,引导公民尊重他人权利,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保护司法公正,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关 键 词:行政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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