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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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源,杨诚.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辨析[J].法学,2012(4):156-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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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源 杨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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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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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且不存在共同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破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传统理论,认为交通肇事罪存在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因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应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且肇事者与他们之间也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为妥,在对被强令违章驾驶的驾驶员的处理上,建议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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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罪 共同犯罪 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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