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委员会的民主效能及其正确导向 |
| |
引用本文: | 李爱华.论村民委员会的民主效能及其正确导向[J].社会主义研究,1987(6). |
| |
作者姓名: | 李爱华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师大政治系 |
| |
摘 要: | 1 村民委员会是近几年在我国农村出现的一种新型基层组织。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在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又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这是对村民委员会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确认,是八亿农民已经取得的民主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村民委员会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有着积极的效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