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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吴莞,向欣.论董事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J].湖北社会科学,2004(11):66-67.
作者姓名:吴莞  向欣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610072;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610072
摘    要:董事责任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中国公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目前立法对董事义务体系规定不完善,董事对公司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定也不全面。为此,应当加重损害赔偿责任在董事民事责任中的分量,拓宽董事应负赔偿责任的范围,在立法上要注意公司法与其他法律规定的相互衔接,在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定上应区分对待,体现公平。

关 键 词:善管义务  忠实义务  损害赔偿责任  区分对待  责任的补偿
文章编号:1003-8477(2004)11-00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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