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的行为应定教唆杀人罪——兼与应懋、剑虹同志的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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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国良
,韩建军.徐某的行为应定教唆杀人罪——兼与应懋、剑虹同志的商榷[J].法学,198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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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国良 韩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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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应、剑二同志在八四年《法学》第九期《徐、何俩人的行为应定何罪》(以下简称应文)一文中,认为徐某应定故意杀人(未遂)罪,我们认为徐某是教唆犯,对她应定教唆杀人罪。教唆犯就是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构成教唆犯,一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客观上必须有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行为。实施这一行为的方法包括刺激、威胁、请求、劝说、挑拨、利诱等;(2)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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