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徐某的行为应定教唆杀人罪——兼与应懋、剑虹同志的商榷
引用本文:沈国良 ,韩建军.徐某的行为应定教唆杀人罪——兼与应懋、剑虹同志的商榷[J].法学,1984(11).
作者姓名:沈国良  韩建军
摘    要:应、剑二同志在八四年《法学》第九期《徐、何俩人的行为应定何罪》(以下简称应文)一文中,认为徐某应定故意杀人(未遂)罪,我们认为徐某是教唆犯,对她应定教唆杀人罪。教唆犯就是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构成教唆犯,一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客观上必须有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行为。实施这一行为的方法包括刺激、威胁、请求、劝说、挑拨、利诱等;(2)主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