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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过及罪名论析——兼析刑法133条
引用本文:黄志胜,何敏,廖宏平.交通肇事罪过及罪名论析——兼析刑法133条[J].湖北社会科学,2002(2):61-62.
作者姓名:黄志胜  何敏  廖宏平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对刑法133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学界对前段及中段大致无甚分歧意见,唯有对后段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各执一词。笔者管见以为,根据肇事者肇事后逃逸时的主观心态,结合具体的情况(即是否形成排他性依赖关系),把在不同主观罪过支配下之行为(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区分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竞合而按后者论处)与(间接)故意杀人罪是合理的。

关 键 词:间接故意  重复评价  排他性依赖
文章编号:1003-8477(2002)02-0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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