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过及罪名论析——兼析刑法1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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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志胜,何敏,廖宏平.交通肇事罪过及罪名论析——兼析刑法133条[J].湖北社会科学,2002(2):6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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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志胜 何敏 廖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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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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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刑法133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学界对前段及中段大致无甚分歧意见,唯有对后段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各执一词。笔者管见以为,根据肇事者肇事后逃逸时的主观心态,结合具体的情况(即是否形成排他性依赖关系),把在不同主观罪过支配下之行为(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区分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竞合而按后者论处)与(间接)故意杀人罪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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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间接故意 重复评价 排他性依赖 |
文章编号: | 1003-8477(2002)02-006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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